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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学生奖惩制度

发布时间:2020-09-06 作者:管理员 编辑: 浏览次数:

一、奖励

1、学生基本达到《中学生守则》的要求,操行成绩评定在90分以上,成绩良好,根据表现,可授予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(团)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员”等光荣称号;某一方面表现突出、成绩显著,应按其实际表现,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。

2、“三好学生”等先进每学期评定一次,在学期结束时结合成绩共同进行,获得者由学校开会表彰并颁发证书,以资鼓励。

二、处罚

1、对违反纪律的学生,要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工作,对违法乱纪、屡教不改,或者错误严重的学生,视情节轻重、态度好坏,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处分。

2、对受处分的学生,应坚持“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”的原则,不歧视、不放弃,继续帮教,经一段时间(一学期)的教育,确有悔改表现的,经讨论批准后,可以撤销处分(开除者除外)。

附:《学生违纪行政处分暂行办法》

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工作和生活秩序,培养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的中等合格人才,根据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和《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,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;(一)警告,(二)严重警告,(三)记过,(四)留校察看(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),(五)开除学籍。

第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、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:(一)被判处以管制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(二)被判处以管制以上刑罚并宣告缓期执行(属过失犯罪)及处以行政拘留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(三)被处以警告、罚款者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四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犯有严重政治错误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五条 组织和煽动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六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者:(一)情节严重,经教育尚能及时改正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(二)情节严重,经教育坚持不改者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七条 偷窃、诈骗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者:(一) 初犯且作案价值较小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(二)作案价值较大或价值虽小,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(三)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(四)经保卫部门确认是作案未遂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:(一)损坏公共财物价值较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(二)损坏公共财物价值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(三)损坏公共财物价值虽小,但情节严重,手段恶劣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九条 寻衅闹事,打架斗殴者:(一)肇事者(不守秩序,不听劝阻,用语言挑逗,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):(1)虽然未动手打人,但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(2)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,给予记过处分;(3)致他人轻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(4)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(二)策划者:(1)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(2)后果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(三)打架者:(1)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(2)致他人轻伤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(3)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(四)参与者: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袒一方,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(五)伪证者:(1)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(2)打架者犯此款,加重一级处分。(六)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:(1)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:(2)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(七)在打架过程中,持械打人者,视其后果程度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(八)谩骂、侮骂、殴打工作、检查人员者,依第九条规定加重一级处分。

第十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(包括上课及列入考勤范围的各项集体活动)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:(一)20—29节者,给予警告处分;(二)30—39节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(三)40—59节者,给予记过处分;(四)60—89节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(五)90节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一条 测验、考试(考查)作弊者:(一)违反考场纪律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(二)测验作弊或协同作弊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(三)期中、期末考试(考查)作弊者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(四)作弊行为特别严重,或在校期间期中、期末考试(考查)作弊或协同作弊两次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(五)违反本条者,其学科成绩的取消或扣减及补考资格等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二条 赌博、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观看、传播黄色书刊及音像制品者:(一)参与者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(二)屡犯或情节特别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(三)主谋者加重一级处分;(四)学校严禁打麻将,违反者无论是否赌博均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三条 有流氓行为或参与流氓活动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四条 道德品质败坏,生活作风越轨者:(一)情节轻微,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(二)情节严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第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但确需给予处分的,可参照本办法第三至第十四条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。

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加重一级处分:(一)违纪后,认错态度差者;(二)在本校受过处分者。

第十七条 受处分者,在受处分期间附加给予以下处罚:按处分等级扣减该学期的操行评分(按《学生操行评定办法》的规定执行)

第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,应持慎重态度,坚持调查研究,实事求是,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,允许本人申辩、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。对违纪情节较轻,认错态度较好,有悔改表现者,可减轻或免予处分。

第十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,由学生科呈报处分材料。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由主管校长批准;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。

第二十条 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。对受上述四种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,要进行严格的教育和考察,对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,各方面有明显进步(一般操行成绩达到80分以上),期满后可撤销处分。对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可提前撤销处分(一般操行成绩应达到90分以上,考察期不少于半年)。

第二十一条 撤销学生的处分,须由本人提出申请,班委讨论并写出书面意见,班主任对该生在考察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,经学生科审核,按决定处分的相应程序批准后行文执行。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须向全校公布,并通报学生家长。处分材料入学生档案,撤销处分后可撤出,存入学校文书档案。

第二十三条 凡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,不发给毕(结)业证书,学校将处分材料转给其所在工作单位,工作一年后,由本人申请,所在单位作出鉴定,提请学校研究是否撤销处分。撤销处分后可补发给毕(结)业证书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,由学生科提出处理意见,报校长或校务行政会议(校长办公会议)研究决定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