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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13-05-08 作者: 编辑: 浏览次数:

为了认真做好我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,根据塘厦理工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评价的基本原则

通过对教师教学的评价,达到检查、督促教学工作,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。在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过程中,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。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,坚持客观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科学的评价每位教师的教学质量,以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。

二、评价对象

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,评价对象为我校所有任该学期课程的专兼职教师。

三、评价方式

为了使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尽可能全面、公正、合理,根据教学质量评价的内容,从对有利于被评价者作出客观评价的角度出发进行评价。评价方式主要包括:教务科、督导组及科组评价三个方面。

四、组织实施

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务科、督导组及所在科组共同组织实施。时间安排在每学期考试后一周内进行。具体组织形式一般应包括教师述职、展示教学计划及教案、检查批改作业次数及下班辅导情况、教务科统计学生成绩等程序。

五、结果统计

教务科汇总教务科、督导组及所在科组的评价结果,按照科组评价占30%,督导组评价占30%,所在科组评价占40%的比例计算出最终评价结果。

六、评价资料保管

为了保证评价的公正性、保密性,评价资料应妥善保管,评价过程中不得随便调阅。评价结束后,评价资料由教务科保存并以适当形式公布。

七、奖惩办法

评价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、评优的重要依据。某一学期得分不及格的教师,要暂停一学期教学工作,当年年终考核不合格;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得分不及格的教师,原则上要取消其授课资格。

八、督导组成员

组长:杨潮喜

成员:李维拉、戴发传、梁荣华

九、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科。